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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业及其控股股东被上交所纪律处分

2023年03月11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业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天业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召开纪律委员会,产生纪律处分决定。

一、上市公司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非法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2018年5月10日,公司披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约9.87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51%。截至2018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已将9.87亿元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公司。此外,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保理业务向境外借款25.93亿元,公司子公司天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境外借款8352万元。年审人员表示,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以及从境外借入的资金去向。控股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2)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2017年5月1日、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4日(担保起始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天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共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11.67亿元,占公司2016年净资产的61%。公司未披露前述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直到2018年4月28日才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截至2018年5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净资产为负,公司可能承担巨额担保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数额巨大,可能导致担保责任承担,情节严重。

(3)公司尚未披露业绩预亏的公告。

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7亿元,2016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亿元。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与上年相比出现损益变动。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在2017财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做出业绩预告,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四)公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决策程序的。

截至2017年12月27日,公司持有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盈汇鑫)99.93%的房产份额,账面价值为6.6亿元。天鹰汇鑫持有三六零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0.94%的股份。2017年12月28日,公司与山东卢鑫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鑫文化)签订《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公司以约7.64亿元将天影汇鑫持有的99.93%的财产转让给卢鑫文化,并于12月29日完成转让登记。该交易为公司实现利润约9267.5万元。

交易金额占公司2016年净资产的39.87%,收入占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46%,符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也未披露相应的临时公告。直到2018年4月28日才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此外,经核实,公司对360的投资一直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上述交易的转让日为360重组上市通过证监会审核之日,投资者对该项投资的增资收益预期较高。但明知相关财产份额将大幅增值,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以约14%的溢价转让相关财产份额,严重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情节恶劣。

(五)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

截至2018年5月10日,公司共有37项诉讼或仲裁,涉及金额近50亿元,是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倍。其中,截至2017年11月,诉讼累计金额首次超过2016年经审计资产的10%;2016年度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净资产10%的诉讼有4起,分别发生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和2018年2月,单笔诉讼最高金额达8.1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查询和督促,公司直至2018年5月10日才披露上述信息。公司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诉讼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六)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账户冻结情况。

截至2018年5月10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等13个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公司主账户早在2017年9月29日就被冻结,基本账户分别于2018年1月9日和2018年4月8日被冻结。这些事项都是导致公司被警示其他风险的事项,直接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它们是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经上交所问询和督促,公司直至2018年5月10日才披露上述账户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截至2018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约2.6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5%。截至5月10日,上述股份已被30家主体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全部被冻结,等待冻结超过20次。其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5%以上股份早在2017年12月12日就被冻结。经上交所问询督办,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披露了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公司多次未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因重大债务而未了结的事项。

截至2018年5月10日,公司有32笔逾期负债,累计金额17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8.91%。其中,2017年6月10日,公司发生第一笔逾期债务,金额为2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44%。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督办,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披露了上述重大债务逾期事项。公司多次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未清偿事项,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九)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无法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违规向控股股东担保11.67亿元,未足额计提财务费用2.13亿元

公司多次违规与控股股东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多次为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未披露业绩预亏公告、未履行重大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多次未披露公司重大诉讼、重大债务逾期事项、控股股东主要银行账户及股份被冻结、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会计师无法对2017年度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严重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1、2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2.3、2.5、9.2、9.3、11.1.1、11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天业集团董事长、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曾,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有责任,未能保证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经营,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就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1、2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2.1、2.23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

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王永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江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岳彩鹏作为公司财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股票上市规则》中所作的承诺。

原独立董事李、纪兴民、李廷涛,原监事佘炼、原高级管理人员、张蓝花、温云波、纪光辉、牛保东、史别林,未能有效推动或监督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未能确保公司处于良好状态。

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部分责任人申请听证。异议和答辩意见的理由如下: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曾辩称:一、重大资产转让附带的回购条款本质上是融资,不是股权转让,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未披露的业绩预亏是客观经济因素造成的。三是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公司未遭受重大损失,请求减轻处罚。控股股东天业集团辩称已将占用资金全部返还公司并解除非法担保,请求减轻处罚。

当时董事兼总经理王永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董事兼财务总监岳彩鹏、李、纪兴民对重大资产转让等事项提出了与公司一致的异议。此外,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均辩称,一是自己对此不知情,无法主动获取相关信息;二是违规发生后,积极推动危机解决,请求减轻处罚。

独立董事佘炼、刘国芳、陆俊苇辩称:一是公司向独立董事隐瞒违法事实,独立董事不知情;第二,独立董事无法提前预测业绩预亏;第三,未经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对重大资产转让事项不知情。四是难以提前了解公司诉讼、冻结账户、未清偿重大债务情况,多次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请求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监督者刘一民,王开东,

董事李廷涛辩称,2015年8月当选董事,2017年6月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曾露辩称,其于2014年11月当选监事,2017年6月不再担任监事。均称对公司违规行为不知情,请求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及辩解,上交所认为:第一,从公司与卢鑫文化于2017年12月签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股票上市规则》条款来看,公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回购,受让方在受让后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故上述协议为附回购权利的股份转让,并非融资协议。此外,未披露业绩预亏的公告不以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为条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曾不能以不知情、财务处理不慎作为抗辩理由。故对公司及曾的辩解不予采纳。控股股东的抗辩是基于事后对违规行为的积极补救处理,不予采纳。第二,时任董事、总经理的王永文,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江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的岳彩鹏,应当继续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得以不知情、不知情为由推卸应尽的职责,驳回其异议。三是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业绩预亏、重大资产转让、公司诉讼相关事项、重大账户冻结、重大债务未清偿等事项不知情的理由难以成立。以上理由均不能作为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第四,经对公司提供的2017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进行核查,未发现存在董事李廷涛、监事曾露签字确认的情况。因此,李廷涛、曾璐的辩护理由应当认定为适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上交所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份额转让协议》第17.2、17.3、17.4条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天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天业集团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永文,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岳彩鹏,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的,时任董事李、纪兴民,时任独立董事佘炼、时任监事、王开东、李佳升、田茂龙、张小燕,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张兰花、温云波、纪光辉、牛保东、史碧林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和天业集团董事长的曾终身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总经理的王永文、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的岳彩鹏、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十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局长李廷涛、时任监事曾璐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行为,上证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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