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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修订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粮食主产区氮、磷、复合肥储备中尿素比例不低于当地储备的30%

2023年03月11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时废止。

《通知》提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三部分: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和救灾化肥储备。其中,氮、磷、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和硫酸钾;救灾化肥储备是产能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指令中关于储备任务规模、数量、方向、具体品种和期限的规定,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度能力。

粮食主产区氮、磷、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的比例不低于当地储备规模的30%。

氮、磷、复合肥每轮储存的责任期为年。为保证春耕备耕和夏季管理用肥需要,根据仓储区农业生产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仓储企业每年仓储时间为次年周日至31日,其他省(区、市)选择连续月份为次年周日至31日。原则上每轮钾肥入库责任期为年,每年入库时间为次年3月至30日。原则上,每轮救灾化肥储备的责任期为年。为保证洪涝、台风等灾害后用肥需要,每年储备时间为每年3月至10月31日。

各省(区、市)氮磷复合肥储备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总社确定。根据全国化肥市场情况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农业用肥量和各地化肥生产运输能力,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合理选择储存点。在粮食主产区的氮、磷、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的比例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钾肥储备布局和救灾肥储备重点区域由承储企业按照以下原则自主确定。钾肥储备主要分布在交通便利的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存点必须设在中国的关境。根据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救灾肥储备能力向灾害易发区和重要粮食产区倾斜。

仓储企业的基本条件:

《通知》提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境内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如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企业

(六)钾肥储存企业应为进口化肥的国有或非国有贸易企业或具有独立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具有独立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国内实物钾肥年均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

(七)救灾化肥承储企业,需要有相关的运力储备计划,保证完成收购渠道的储备任务,在沿江沿海地区,有比较完善的配送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

(八)在承担“中央救灾化肥储备”、“淡季商品化肥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春耕化肥储备”、“夏管化肥临时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的原有任务中,因弄虚作假或其他行为骗取补贴资金,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9)该银行声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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