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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因虚假披露财务信息被上交所惩戒

2023年03月11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相关责任人履行了职责。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5月2日,公司披露因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直到2018年8月3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特别是年度报告,是对其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总结和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一直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和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2018年4月27日是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截止日期。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且延迟披露超过4个月。情节极其严重。

二是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7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工程(以下简称井冈山项目)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8450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方已完成约80%的工程,剩余的20%将由厦门中益达施工。

2015年7-9月,厦门中毅达在无任何项目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项目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营业税244.17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当年第四季度,公司将前期确认的7267万元收入全部核销,导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7447万元。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该公司没有披露3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发行风险。

2018年1月18日,公司公告称,2017年12月21日,公司向子公司新疆钟毅大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虚开3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新疆中毅达的信用增级,公司承担付款和承兑义务。其中,2017年8月受理电子商务发行15亿元,2017年12月受理电子商务发行20亿元。

上述接受电子商务无交易实质,金额特别重大,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79.66%和106.22%,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a的128.91%和171.88%

经核查,2017年8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中期报告时,因2016年年报存在较多错误,2017年中期报告未经审计,子公司福建上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建设)业绩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亿元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至今未披露。时任监事张、时任副总经理陈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审议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回避表决。2017年10月,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时,由于本公司子公司借款及资金支付用途不明确、子公司交易业务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潜在风险、上合建设专项审计未完成,时任董事、张伟、杨永华、刘,时任监事张、时任副总经理陈无法保证第三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2017年10月28日披露的2017年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经督导监督,公司对董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上述问题,直至2017年9月19日、11月1日未进行补充更正,弃权。

上市公司董对定期报告发表了明确意见,定期报告是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运行、内部控制和治理情况的专业分析和综合判断,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披露,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是在公司董事高建对定期报告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如实披露具体意见和理由,以澄清市场预期。但在部分董事明确表示弃权意向后,公司仍刻意隐瞒,并声称全体董事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明显与事实不符,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动词(verb的缩写)公司2018年第一、二次股东大会未能按要求正常召开。

公司原定于2018年2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但直到会议召开当天,公司临时取消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说明原因。此后,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但股东大会通知未在会议召开前15天《公司章程》公告,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公司认为,由于上述瑕疵,根据《香港文汇报》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自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鉴于上述风险,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上述议案获得通过。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迟至3月才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上述更换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综上,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2015年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未能披露签发35亿元大额商业承兑汇票的重大风险,董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意见不准确、不完整。公司未按要求连续召开两次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公司法》(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3、2.5、2.6、2.7、6.1、6.4、8.2.3、11.12.5条。

时任公司董事长(代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任)的党跃东,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次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杨永华、刘、方、耿宇、张伟、李宝江、张、孔令勇、庞森友、马文标、杨世峰作为董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期间,对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振军未经内部决策,直接实施签发35亿商业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对风险负主要责任;根据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股票上市规则》(沪监发[2018]26号至[2018]43号),林、时任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洪虎、时任董事长吴邦兴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二次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当时,高、杨永华、陈、马、赵海燕、秦建志、谢若枫、杨石军、徐清波、刘小乔为本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公司第二次违规负次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及《股票上市规则》中所作的承诺。鉴于上交所已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时任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洪虎给予纪律处分,本次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查同意,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跃东,时任董事长吴邦兴,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董事杨永华、方、庞森友,时任独立董事杨世峰、张伟、李宝江,时任监事马文标、张、孔令勇,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耿宇,公开认定党跃东不适合担任董事。 终身担任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杨永华三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时任董事陈、马、时任独立董事刘、赵海燕、徐清波,时任监事秦建志、谢若枫、杨石军,时任副总经理刘晓乔给予通报批评。

上述惩戒行为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通报,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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