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法规(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途径的规定。
汽车产品使用条件和环境十分复杂,故障模式也千差万别。质量问题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判定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极易引发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三包争议。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协商和解
当出现三包责任争议时,当事双方会自然而然地先行进行协商,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和协商,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节省了争议双方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又避免了对国家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占用。所以在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快捷、最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2)调解
三包责任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争议双方还可以请求相关机构(例如消费者协会、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构等)调解解决。这些机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请相关专家参与并提供专家意见,使双方能够互相谅解,最终自愿达成解决协议。调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可终止。二是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依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3)投诉
这里所指的投诉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三包责任发生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活动。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5)诉讼
诉讼是争议双方将争议事项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活动。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两审终审,是争议解决的最终渠道,审判结论具有最终的效力。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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